本报讯记者任海涛报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房山区官道乡东石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申诉返还借款一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北京市检察院分院的指派,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从而拉开了北京市首例开庭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序幕。
1989年1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官道乡东石羊村经联社将本村砖厂发包给河北省武安市人王敬峰经营。后因砖厂经营不善,王敬峰于1989年11月逃匿。1992年12月,首钢退休工人刘恩泉委托东石羊村退休教师曹占国持5张借据复印件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联社返还42775元借款及1台电焊机、5张铁板。
区法院于1993年3月17日作出判决,认定王敬峰承包联社所属砖厂期间所借债务,理应由王敬峰给付,但因王下落不明,经联社作为发包人有义务予以清偿。据此判决经联社给付刘恩泉借款42775元,返还刘电焊机1台,铁板5张。
在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经联社未到庭应诉,判决后也没有提出上诉,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后区法院到经联社执行,经联社新一届领导得知此案情况以后,认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误,刘恩泉提交给法院的借据上王敬峰的签名,与原承包合同上王敬峰的签名字迹不符,极有可能是伪造的,遂于1995年6月15日向房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区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调查,并委托市检院技术处对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后,查明刘恩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占国提交给法院的借据均系伪造、变造。
为规避诉讼时效,曹占国又指使李斌华伪造了一张总借卡,在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刘恩泉、曹占国、李斌华均做了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1995年10月11日,区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请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995年11月16日,市检分院向一中院提出抗诉。一中院于1996年5月27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区法院再审。
区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12月9日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刘恩泉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分别依法对刘恩泉、曹占国、李斌华三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从而使这起北京市首例开庭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